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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发展: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7-08-24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7-30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本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倍特建安)与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香榭兰庭”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 2017 年 6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对本案的二审判决,即(2017)川民终 5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01 民初 28 号民

事判决第三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结算资

料和多报结算金额的违约金 10 万元”;第五项“驳回成都荣盛伟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01 民初 28 号民

事判决第四项“驳回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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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01 民初 28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2823115.75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为标准,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欠付的工程款

41845967.54 元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 2016 年 6 月 25 日止,欠

付的 38562077.54 元从 2016 年 6 月 26 日计算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欠付的 25562077.54 元从 2016 年 7 月 11 日计算 2016 年 7 月 26 日,

欠付的 13562077.54 元从 2016 年 7 月 27 日计算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欠付的 12823115.75 元从 2016 年 7 月 29 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逾期未支付完毕欠款本金的,该利息应计算至欠款本金支付完毕时

止”;

    4、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01 民初 28 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荣盛伟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 24926371.77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对位于

成都市成华区新客站片区 DXZ—009 号地块的香榭兰庭项目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利息

以 87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止以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6、驳回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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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501,446.5 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负担 360,422.5 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1,024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98,143.64 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3 万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8,143.64 元。一审保全费 5,000 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负担 3600 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00 元。

一审鉴定费 221,100 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59,192 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1,908 元。二

审案件受理费 539,236.25 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75,010.49 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64,225.7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省高院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依据该判决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 750 万元。最终具体金额以

2017 年报经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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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 537 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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