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独立董事:郑泰安、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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