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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发展: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0-17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9-83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倍特建安)因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项建筑施工合同纠

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

起诉讼,并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宁

01 民初 3301 号、3302 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项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一: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施工总承包项目纠纷案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8 号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永宁县征沙渠三沙源

     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签订了《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施

工总承包合同》,后续签订了有关补充合同(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合

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施工总承
                                      1
包工程(以下简称 2 区项目)。前述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

照约定完成了 2 区项目施工,并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未

按约定履行义务,倍特建安对被告提起诉讼。倍特建安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项目工程欠款人

民币 23,897,300 元,并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2)判令原告可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工程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二)诉讼案件二:三沙源 12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纠纷案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8 号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永宁县征沙渠三沙源

    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 7 月 9 日签订了《三沙源 12 区施工总承包

工程合同》,后续签订了有关补充合同(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三沙源 12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

                                2
简称 12 区项目)。前述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

12 区项目施工,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被告

却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

义务,倍特建安对被告提起诉讼。倍特建安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沙源 12 区项目工程欠款人民币

30,736,919.88 元,并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2)判令原告可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三沙源 12 区工程拍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二、本次两项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两项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

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和《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一)两项诉讼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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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9)宁 01 民初 3301 号、330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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