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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攀钢钒钛:关于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1-13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8-7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019-2021 年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鞍钢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
协议(2017—2018 年度)》将在 2018 年底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在
鞍钢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公司拟与鞍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2019-2021 年度)》。
     本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段向东、张治杰、陈勇和张景凡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上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尚
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回避表决。
     该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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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于万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 亿元
    主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
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
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
债券;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
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
新股申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17 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70.82 亿元,净资
产为人民币 67.85 亿元;2017 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9.91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6.11 亿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鞍
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35.27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67.33 亿元;
2018 年 1-9 月份,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8.07 亿元,净利
润为人民币 5.55 亿元。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 25.47%。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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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本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内控完善、经营稳健、服务手段先进,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均达标,资产优良,不
良贷款率始终为零。
   鞍钢财务公司多年来一直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
障,其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我们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
按照相关约定为本公司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
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有限公
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贷
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
率。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
乙双方可以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 结算业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网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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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协议,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
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 存款业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乙方向鞍钢集团公司其
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双方关联交易额度限制,
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年存款利息上限
不超过 0.2 亿元。
    3. 信贷业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
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
贴现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
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0.5 亿元/年。
    4. 委托贷款业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
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15 亿元。
    5.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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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鞍钢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和资金保
障,降低了本公司资金运营成本,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对本公司的
经营和发展有积极影响。本次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
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约定了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可
开展的业务范围、定价原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
资金安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张强先生、吉利女士、严洪先
生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
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
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
高资金运营效率,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 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019-2021 年度)》,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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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4.72 亿元,
存款利息收入为 386 万元。2018 年 1-9 月份,公司未在鞍钢财务公司
办理贷款业务(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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