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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攀钢钒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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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877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的委托,指派周健律师、叶立森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攀钢钒钛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攀钢钒钛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
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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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共 5 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拟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 年度)〉
的议案》;

    2、《关于增加 2018 年度钒产品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3、《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19-2021 年度)〉
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 年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40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宾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至 11 月 29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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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6 人,代表股份
5,054,960,870 股,占攀钢钒钛的股份总数的 58.8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1 名,代表股份 22,646,496 股,占攀钢钒钛的股份总数的 0.26%。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157 名,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5,077,607,366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59.1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段向东先生主持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攀钢钒钛股票的股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攀钢钒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2、3、4 项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的普通
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均已经获得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参加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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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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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周健




                                                   叶立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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