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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陵有色: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5-09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7-036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及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7 日至 2017 年 5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龚华东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4,631,310,1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3.9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3,854,388,7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6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

股份 776,921,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8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785,563,7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4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8,64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776,921,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80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37,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

反对 568,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90,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反对 568,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弃权 4,5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37,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
反对 568,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784,990,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
反对 568,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2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28,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577,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81,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9%;反对 577,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弃权 4,5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113,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
反对 1,192,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7%;弃权 4,50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367,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7%;反对 1,19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7%;弃权 4,5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28,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577,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81,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9%;反对 577,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弃权 4,5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68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623,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35,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0%;反对 623,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弃权 4,505 股

                                                                               3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2017 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37,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
反对 568,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90,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反对 568,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弃权 4,5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36,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
反对 569,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8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9%;反对 569,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5%;弃权 4,5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691,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
反对 255,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363,41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45,3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3%;反对 255,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5%;弃权 363,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0,736,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
反对 569,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弃权 4,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8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9%;反对 569,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5%;弃权 4,505 股

                                                                               4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371,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3%;
反对 1,18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2%;弃权 4,50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371,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3%;反对 1,187,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2%;弃权 4,5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重新提交审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40,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
反对 613,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1%;弃权 9,50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40,3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613,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1%;弃权 9,5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

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365,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
反对 1,188,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3%;弃权 9,50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365,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1,188,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3%;弃权 9,505

                                                                               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苏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五月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