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通过事前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有利 于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增强公司市场规模,有利于推动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劲 周亚力 唐国华 201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