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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75 号”《关于核准顺发恒 业
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顺发恒
业”、“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 年 5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向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222,961股,共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95.61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作为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顺发恒业本次增发股
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限已届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证券代码                 000631

     注册地址                 长春市前进大街 3055 号南湖新村办公室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管大源

     董事会秘书               程捷

     证券事务代表             刘海英

     联系电话                 0431-851806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6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对顺发恒业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间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在整个保荐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
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顺发恒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
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顺
发恒业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
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信息披露
     顺发恒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顺发恒业股
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代表人在获得
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确认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等要求对顺发恒业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顺发
恒业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
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
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
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顺发恒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
席了顺发恒业部分股东大会;持续关注顺发恒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督导顺发恒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顺发恒业合法合规经
营;督导顺发恒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4、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顺发恒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顺发恒业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顺发恒业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6,928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其中:美哉美城项目 69,035 万元,富春峰景项目 45,000 万元,淮
南泽润园二期 2,893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顺
发恒业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3290
号)。
        保荐机构对顺发恒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对上述使用计划无异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顺发恒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已按照相关规定专户存储。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使用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顺发恒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
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顺发恒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顺发恒业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
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顺发恒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顺发恒业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
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保荐总结
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晓芳                          胡伊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