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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9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
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
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批。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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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按《上市规
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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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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