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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关于“16顺发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8-16  

						      股票代码:000631                               股票简称:顺发恒业
      债券代码:112447                               债券简称:16 顺发债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关于“16 顺发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布的《顺发恒
业股份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约定,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447,债券简称:16 顺发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附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当前
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不调整票面
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和第 5 年(2019 年 9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的票面利率为 4.70%,并在存续期的第 4 年和第 5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4、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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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
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
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9 月 16 日(因 2019 年 9 月 13 日为法定节假
日,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持有的“16 顺发债”,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现将关于“16 顺发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16 顺发债”基本情况

   1、发行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债券简称“16 顺发债”,债券代码“112447”。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 12 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7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
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
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
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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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
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
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起息日:2016 年 9 月 13 日。
    12、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1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1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 2021年9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
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和第 5 年(2019 年 9 月 13 日
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的票面利率为 4.70%,并在存续期的第 4 年和第 5 年固
定不变,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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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债券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
本期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
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 顺发债”。

    6、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2019 年 9 月 16 日(因 2019 年 9 月 13 日为法定节
假日,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
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9 月 16 日(因 2019 年 9 月 13 日为法定节假日,
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9 月 13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 4.7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顺发债”派发利息为 47.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7.60 元,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非居民
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7.00 元(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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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和增值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 顺发债”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
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
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 顺发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
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 顺发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6 顺发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七、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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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对于持有“16 顺发
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扣税后每手“16 顺发债”实际派息为人民币 47.00
元。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3055 号南湖新村办公室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联系人:刘海英

    电话:0431-85180631

    传真:130012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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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徐梦婷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周宁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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