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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18-06-09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城森公司”)向青岛银行香港
中路第二支行借款 3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36 个月。考虑到该公司
业务的延续性,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持有权益实现
最大化,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
    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核,该项议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本次担保。
    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资格条件、个人履历、业务专长、工作实绩等情况的基
础上,我们就提名廖剑锋先生、吕建波先生为三木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上述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
候选人个人简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上述人员最近五
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上述人员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3、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
    三、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苏锡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苏

锡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苏锡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吴静女士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公司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吴静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鉴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吴静女士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王   军__________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