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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公告2018-08-11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8-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8 年 5 月 24 日、2018 年 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
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及《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18,2018-19,
2018-20,2018-21,2018-22,2018-23)。根据监管要求,现对上述公告进行补
充如下: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
福建三木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木置业”或“丙方”)以自有资金 1666.5
万元对福清金森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缘”或“项目公司”)进行
增资,增资后,三木置业持有项目公司 33.33%股权,公司将金森缘纳入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详细内容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23)。
    2018 年 5 月 17 日,三木置业与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福清金
辉”或“甲方”)、福州市乾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乾茂投资”或“乙方”)
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土地出让金支付事宜做了如下约定:(1)本协
议签署前,甲方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11,500,000 元整,乙方、丙方分别按照持股
比例支付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化 10%计算,自甲
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止)。乙方、丙方已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按照持股比例将甲方先行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支付给甲方,其中丙
方第一期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03,822,950 元,垫资利息¥127,841.10 元,总计
¥103,950,791.10 元。(2)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目标地块成交之日起六
个月内,甲方、乙方、丙方分别按照持股比例缴纳剩余的 50%价款,即¥311,500,000
元,其中丙方缴纳土地出让金¥103,822,950 元。若目标地块提前具备交付条件,
项目公司可提前向甲、乙、丙三方分别发出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的支付通知,甲、
乙、丙三方收到支付通知后,应按照通知时间将各自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支付至
项目公司指定账户。
    2017 年 11 月 8 日,三木置业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支付了项目意向金
103,950,791.10 元到福清金辉。2018 年 6 月 28 日,三木置业按照《正式合作协
议》约定支付了第二笔款项 110,538,945.00 元到项目公司(正式合作协议约定的
103,822,950.00 元和按股权比例承担的契税等税费 6,715,995.00 元)。该款项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 7.4.1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项。虽然金森缘为公司并表子公司,但是持股比例为 33.33%低于 50%,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 7.4.1 条规定的可以豁免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 7.4.3 条和 7.4.4 条规定,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因公司疏忽,该款项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并对外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 7.4.3 条
和 7.4.4 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十分重视上述问题,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吸取教
训,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发生。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