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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18-08-22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福清金森缘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以及《关于为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福清金森缘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福清金森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借款提供担保,
金额为 18,664.8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三年。为了加快项目开发和销售,被担
保单位三方股东均按股权比例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风险可控,提
供担保有助于公司持有权益实现最大化。
    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核,该项议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担保。
    二、关于为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
州支行创业园分理处借款 3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36 个月。考虑到
该公司业务的延续性,且被担保单位控股股东对该项担保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
施,担保风险可控,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持有权益实现最大化。
    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核,该项议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苏锡嘉__________




201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