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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4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

业务》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

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或委托贷款;

    2、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

本制度执行:

    1、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 50%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3、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4、控股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因

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

司说明原因并提供股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人的,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向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但所占权益比例不超

过 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

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单一主营业务,且财务资助

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
等;

       3、所预计的资助额度总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该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

助额度。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

       1、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财务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2、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

财务资助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各子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至少提前一个月上报上市公

司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常的监督

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

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除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必须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外,其他关联股东

原则上应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

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

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的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