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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第八届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2-16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19-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兆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湘 01 民终 6505 号《民事

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贺志湘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

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和诉讼预期的考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湘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01 年,长沙市引进公司和香港兆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建设

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根据长沙市政府[长政发(2000)37、39]号文件的规定,

贺志湘名下诉争房产属于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项目被征迁范围。2001 年 2 月 20

日,三兆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天心区政府。天心区政

府在 2001 年 2 月成立了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工程拆迁指挥部(下称“拆迁

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因贺志湘与拆迁指挥部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

成一致意见,拆迁指挥部于 2001 年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对

贺志湘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2001 年 12 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贺志湘的
房屋属拆除之列,应依法拆迁(已拆除);贺志湘上诉后,2003 年长沙中院发回

重审。2004 年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贺志湘的房屋属拆除之列,应依法拆迁

(已拆除);贺志湘再次上诉后,2005 年 9 月,长沙中院撤销一审判决。2013

年 1 月,贺志湘诉三兆公司、天心区政府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

受理;2017 年 6 月 23 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签发了(2013)天民初

第 278 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贺志湘、原审被告三兆公司均不服天心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8 年 12 月 29 日,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17)湘 01 民终 6505 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结果

    (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 27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贺志湘停产停业损失共计 280 万元;

    2、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承担原告贺志湘的鉴定费用 2 万元;

    3、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贺志湘的货物损失 1 万元;

    4、驳回原告贺志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960 元,由被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

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1 民终 650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 278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

                  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 278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赔偿贺志湘停产停业损失共计 300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38960 元,由贺志湘承担

           15960 元,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3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

 原告        被告       诉讼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状态及对公司影响

                                                 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返还原告黄兴        已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

           长沙三兆                              南路步行街的门面一间;2、判令被告赔偿        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实业开发                              2001 年 2 月-2015 年 9 月,共计 176 个月的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
                                    因申请先予
官启德、   有限公司、                            门面房的租金收益(按月租金 2 万元计算), 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赔偿官启
                        2016.1.14   执行损害责
官启智     长沙市天                              暂计 352 万元,孳息计 65 万元;3、判令       德、官启智门面收益损失共计
                                    任纠纷
           心区人民                              被告赔偿门面被拆前房屋装饰金损失 3 万        120 万元;2、驳回原告官启德、

           政府                                  元及孳息 11466 元;4、本案诉讼费 5 万元      官启智的其他诉讼请求。我方已

                                                 由被告承担。                                 提起上诉。

                  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

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连带赔偿 300 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先确认

300 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同时,公司将继续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沟通,根据

有关协议约定及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项目拆迁赔偿案例解决好该赔偿款项

的分摊问题,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 278 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1 民终 650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