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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金投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2019-05-2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

                             相关问题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
问询函【2019】第 37 号)的要求,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年报问询函中提
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2018 年 8 月 3 日,甘霖、姚军、李强披露详式权益报告书。报告书显示,
2018 年 7 月 27 日,姚军、李强与甘霖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
2018 年 7 月 31 日,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受让你公司控股股东通海投资
的 100%股权,通海投资持有你公司 20%的股份,受让后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
间接持有你公司 20%的股份,取得你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姚军
持有你公司 2,019,09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52%。本次交易完成后,甘霖及其
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0.52%的股份。2019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关
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显示,合计直接持有你
公司 1,993,099 股(占总股本 0.52%)的股东姚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不超过 1,993,099 股(占总股本不超过 0.52%),减持期间为自本预披
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信息敏感期除外)。
    请说明 2019 年 4 月姚军持有你公司股份数量较 2018 年 8 月披露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时减少 26,000 股的原因、发生时点和涉及金额,是否需履行预披露
义务,是否构成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及其收购时作出的“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有权益
的计划”的承诺。同时,请说明 2019 年 4 月姚军拟清仓减持的原因,以及其减
持行为是否构成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及其收购时作出的前述承诺。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收购
过程中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回复:
    姚军因个人资金需要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卖出
6,000 股合金投资股票,卖出价格为 4.83 元/股,交易金额合计为 28,980 元;2018
年 9 月 20 日,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卖出 20,000 股合金投资股票,卖出价格为 4.82
元/股,交易金额合计为 96,400 元。上述卖出的合金投资股票是姚军在本次权益
变动之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4 条规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
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
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上述股份卖出不属于《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需要预披露
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未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
得的股份提出预先披露的要求。上述股票的卖出不需要进行预先披露。
    2018 年 7 月 27 日,姚军与甘霖、李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18 年 7 月 31
日,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受让合金投资控股股东通海投资的 100%股权,
通海投资的股权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完成过户。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股权
的锁定做出如下承诺:“本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
益变动中所受让的通海投资股权及通海投资名下合金投资股票。”姚军前述卖出
的合金投资股票是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
份,买入时尚未筹划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事项且未与甘霖、李强就本次权益变
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其个人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行为,该部分股份不属于本
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股份,不属于上述承诺锁定的范围;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取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基于其收购合金投资控股股东通海投资的 100%股权,姚军
减持其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的合金投资股份未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影响。该
部分股份减持未违反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的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甘霖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有
权益的计划”,同时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说明“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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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5 条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前述股份卖出共计 26,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68%,占比较低未违
反上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前述股份的卖出未违反《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约定和信息披露准则。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甘霖及其
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受让合金投资控股股东通海投资的 100%股权,姚军作为收
购方之一,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姚军前述
卖出 26,000 股合金投资股票的行为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
四条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25 日,合金投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
股份预披露公告》,姚军因自身资金需要拟减持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合金投资股份。该次拟减持的股份与前述卖出的股份性
质相同,减持行为虽未违反相关承诺,但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的情形。2019 年 5 月 16 日,合金投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姚军已终止本次减持计划,并已出具《关
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人直接持有的合金投资 1,993,099 股股票在 2019 年 9
月 3 日之前不进行减持。”
    综上所述,姚军的减持行为虽未违反信息披露准则及其在收购时作出的承诺,
但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情形。姚军已终止本次减持
计划,并承诺其直接持有的 1,993,099 股合金投资股票在 2019 年 9 月 3 日之前不
进行减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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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
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之盖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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