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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5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曰倩律师、李红

鹏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8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在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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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

份155,761,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916%。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14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

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448%。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

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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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

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2%;反对

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8%;弃权0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2.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

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2%;反对


                                        3
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8%;弃权0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两项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

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为

普通表决事项,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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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俭伟律师

                                  承办律师:李曰倩

                                  承办律师:李红鹏

签署时间: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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