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5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曰倩律师、李红
鹏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8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在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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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
份155,761,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916%。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14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
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448%。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
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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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
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2%;反对
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8%;弃权0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2.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
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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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8%;弃权0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两项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
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为
普通表决事项,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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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俭伟律师
承办律师:李曰倩
承办律师:李红鹏
签署时间: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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