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曰倩律师、任月明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4 月 14 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 海先生主持。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56,215,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5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5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892,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2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511%。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6,4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89%;反对 6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214%; 4 反对 68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7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4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6%;反对 6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334%; 反对 6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7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2%;反对 6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724%; 反对 6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0.0000%。 7.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7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2%;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724%; 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15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120%。 8.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70,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0%;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1%;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276%; 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155%;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6 持股份的 0.156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八项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八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部分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曰倩 任月明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