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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9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曰倩律师、任月明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4 月 14 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

海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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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56,215,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5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5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892,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2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511%。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6,4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89%;反对 6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214%;
                                 4
反对 68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7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4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6%;反对 6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334%;

反对 6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7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2%;反对 6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724%;

反对 6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0.0000%。

    7.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7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2%;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724%;

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15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120%。

    8.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70,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0%;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1%;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276%;

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155%;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6
持股份的 0.156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八项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八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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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曰倩   任月明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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