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19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8-0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时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56,215,42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25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892,73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2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25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155,52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98%;

反对6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782%;反

对6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21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同 意 155,527,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98%;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782%;

反对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9%;

反对6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14%;反

对6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78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155,527,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96%;

反对6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34%;反

对6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66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7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2%;

反对6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724%;反

对6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227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5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7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2%;

反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1%;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724%;反

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155%;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8.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70,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0%;

反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1%;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276%;反

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155%;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568%。

                              6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7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曰倩、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