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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06-13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8-03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8 年 5 月,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给公司提供综合授信、

存款、结算、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咨

询与培训等金融服务。

    2.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宗维海先生、殷玉荣女士、姜汉

国先生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国电英

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将在股

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预计 2018 年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2017 年度实际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预计发生金额
                                         发生金额
在关联方存款

                   关联方存款(日最高
                                           71,465.14         不超过 150,000.00
                   存款余额)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方存款(存款利
                                              744.44                  1400.00
                   息收入)


     2017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期末存款金额 71,465.14 万元,取得存
款利息收入 744.44 万元,公司在财务公司日最高存款余额 7.15 亿元。

2018 年 1-5 月公司在财务公司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644.62 万元,预计

2018 年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1,400 万元;2018 年 1-5 月公司在财务公
司日最高存款余额 80,753.92 万元,预计 2018 年在财务公司日最高

存款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金贸大厦 D 座 4 层 7 单

元 501、5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8376896XA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18H211000001
    法定代表人:陈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5,000 万元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

相关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

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

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

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

借;1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1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3.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14.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财务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15.17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68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8.98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4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2.44

   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2.44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2.44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4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2.44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9.51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9.5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1

                          合     计                                  100.00

     财务公司承担了加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

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务,为国电集团及成员单

位提供资金结算、存款、票据、信贷、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借、

企业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2.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1)2017 年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4.93 亿元,同业款项 58.07 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69.54 亿元。

2017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13.23 亿元,实现利息收入 12.49 亿元,实

现利润总额 10.9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2.85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

润 8.26 亿元。

     (2)监管指标评估

     2017 年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如下: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1    资本充足率                ≥10%         23.58%          24.15%      23.18%

2    拆入资金比例              ≤100%               0%       10.59%           0%

3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          ≤40%

4    担保比例                  ≤100%        16.81%          10.36%      28.25%

5    长期投资比例              ≤30%

6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          ≤20%           0.1%           0.33%          0.55%

7    长短期证券投资比例        ≤70%         42.54%          39.80%      48.96%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

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3)股东存贷情况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存款             贷款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76,598.50   227,186.24                  -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46,351.50    44,943.95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4,040.00    27,748.64                  -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48,030.00     2,817.24       298,000.00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030.00   261,614.89                  -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8,030.00     6,185.10        50,000.00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320.00    56,285.39                  -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2,320.00    23,026.77                  -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12,320.00    36,278.77       109,000.00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12,320.00     7,252.67                  -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12,320.00     1,480.98                  -
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12,320.00     2,869.01                  -
                   合计               505,000.00   697,689.65       457,000.00

     注:存款、贷款余额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贷款余额。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是贷款

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50%的股东,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银监局《关于报送财务公司有关基础信息

材料的通知》要求,财务公司每期向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财务公司监管

处汇报关于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情况说明。

     3.关联关系说明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

团”)持有公司 51.2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

司通过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英力特集团 51.03%股权,同

时直接持有英力特集团 48.92%股权并间接控股英力特,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

     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公
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在其经

营范围内应公司要求提供授信、存款、结算、贷款、融资租赁、委托

贷款、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等金融服务。

    如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司在财务公
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财务公司

对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其他各项

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

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在营业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要求或指示向提供金
融服务,包括:

    1.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9 年 4 月 5 日,给予公司人民币贰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理及保函、
融资租赁等业务。

    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公司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进

行资金管理和结算;

    3.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4.办理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

贷款及委托投资;
    5.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公司不超过 15 亿元的存款;

    7.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

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9.其他服务: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

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二)财务公司的承诺

    1.承诺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

金融法规的规定;

    2.按照本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公
司实际需要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公司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采取或配合

采取相应的措施: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30%;

    (6)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其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4.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财务公司存款挂牌利

率执行;
    5.财务公司对公司的贷款利率根据财务公司对公司的授信评审

结果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贷款利率水平;

    6.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
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7.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

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未发现财

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

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

关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与公司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

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八、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三)金融服务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