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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金融服务协议2018-06-13  

						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CW-JS-10-201805-001
甲      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法定代表人:宗维海
邮 政编 码:753000
联   系 人:戴 霞
电      话:0952-3685889
传      真:




乙      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邮 政编 码:100044
联   系 人:王榕榕
电      话:010-58682590
传      真:010-5868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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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甲方产业发展、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
水平和效益等目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
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
议: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一)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或
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9 年 4 月 5 日,乙方给予甲方
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
兑及贴现、保理及保函、融资租赁等业务。甲方贷款采取信
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
   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甲方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
助甲方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
       3.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4.办理甲方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
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甲方不超过 15 亿元的存款;
   7.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
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9.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
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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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
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乙方存款挂牌利
率执行;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授信评审
结果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对甲方的贷款利
率水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原
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
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
业务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双方商定定期进行高层会谈,推动
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
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
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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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
服务工作。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
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
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
确性、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工作便利。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
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
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
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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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30%;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
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协议订立时协
议各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
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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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
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
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
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修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保密
    未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人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
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有
效期三年。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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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页)


甲方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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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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