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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9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8-05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180,631,533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7,068,8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82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3,562,712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7.77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25,308,846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5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46,13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57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3,562,712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7.77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

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0,608,2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1 % ; 反 对 2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85,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9%;

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98,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488%;

反对 3,77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166%;弃

权 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98,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488%;

                                    3
反对 3,775,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166%;弃

权 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6%。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议本议案时

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学刚 周文静      、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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