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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1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文静律师、王乐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年 2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宗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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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55,721,5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3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8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8,8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1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8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
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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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42,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1%;
反对 178,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357%;
反对 178,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6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17,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
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37%;
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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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17,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
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37%;
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三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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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经办律师:周文静    王乐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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