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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化实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1-2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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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180032-00001 号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
化实华”或“公司”)委托,指派楼永辉律师、何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茂化实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茂化实华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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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茂化实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茂化实华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8 年 1 月 4 日,茂化实华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18 年 1 月 6 日,茂化实华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
了《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在广东省
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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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茂化实华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茂化实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茂化实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茂化实华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35,795,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561%。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40 人,代表股份 5,019,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6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共 144 人,代表股份
240,814,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216%。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2018 年 1 月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经查验,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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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
络及现场)共 142 人,代表股份 10,793,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6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茂化实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9,230,7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992%;反对 4,91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29%;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67,53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54,3614%;反对 4,913,0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5.5182%;
弃权 13,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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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茂化实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茂化实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