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7]字 0515 第 013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 0515 第 0138 号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 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泰达股份二○一六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 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 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泰达股份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00在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 滨海新区第二大街62号MSD-B1座16层1601)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军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15:00至2017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5月9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授 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全体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490,795,85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1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人,代 表股份490,604,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19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 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4,215,34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4,023,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 表股份19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审批2017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 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审批2017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 书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宝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 项目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遵化市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的议案》;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十四:《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遵化市秸秆发电项目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4,000 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议案九、十、十一、十五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三:《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490,61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1%;反对176,300股,弃权0股。 议案六:《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90,659,55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4,079,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66%;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八:《关于审批2017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 书的议案》,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九:《关于审批2017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 书的议案》,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79,04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66%;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一:《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90,659,55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宝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 项目的议案》,同意490,736,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59,7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遵化市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的议案》,同意490,736,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78%; 反对59,7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四:《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遵化市秸秆发电项目的议案》, 同意490,696,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 99,7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五:《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4,000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490,6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36,3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79,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66%;反对136,300股,弃权0 股。 以上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6年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