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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达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2017-11-1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料汇编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天津
                                                           目       录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落实中央加强党的建设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
    (一)原: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现修订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前,必
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二)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现修订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
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
    ……
    (三)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1
    ……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四)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决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以上修订条款编号根据下文新增条款情况向后顺延。
    二、新增条款
    (一)在“第一章 总则”中增设“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并确保公司党组织
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原第九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二)增设“第五章 党组织”,原第五章及以后章节顺延。本章具体条款增设如下:
    第九十六条 为了有效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建强公司党
组织不放松,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设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纪检书记 1 名,及其他必要的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党组织成员,在决策公司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时,要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体现党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
报告。公司设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组织书记及其他党组
织成员的产生或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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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
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
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党组织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
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
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变动、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
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
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
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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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党组织议事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作为特别
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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