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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达股份: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仇向洋)2020-04-10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公司股东大会赋予的独
立董事权利,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出席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19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原因
                 21              1                 20            0      —
    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主动调查相关事项并获取
信息,为独立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会议中,认真审议议案内容,积极讨论并谨慎
表决。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的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外担保、会计政策变更、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聘任
和考核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完善决策机
制做出了努力。
    (二)股东大会
    2019 年度,公司召开了 10 次股东大会。本人参加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审议过程未受
到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发表的独
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均已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如下:
    (一)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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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2019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2018 年度绩效激励方案等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和聘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 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公司使用控股股东分级资金池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公司与泰达控股签署《资金池支持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
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 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公司使用控股股东分级资金池内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
对该事项和对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二级子公司高邮泰达环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 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
议,本人审议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公司出售所持泰达国际 5.7844%股权和所持泰达股权基金 20%股权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 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
会议,本人对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和增加 2019 年度担保
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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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
会议,本人对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本人对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
会议,本人对补选公司董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
会议,本人对补选公司董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媒体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历来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专人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
并将接待反馈情况定期以《信息周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反馈。公司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与
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工作中,
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登记制度,对经营沟通活动中涉及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及时、完整地敦促其登记相关信息,并告知知情人应负的保密义务及因此承担的
责任,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四)持续关注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报告期内派发现金股利 59,022,954.08
元(含税)。本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规定,公
司在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分配方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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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参加培训学习
    2019 年度,本人参加了深交所举办的第 110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对
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财务舞弊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同时,本人也及时、
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新的规章、规则,加强了对公司治理、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等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履职能力。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积极
与其他委员研究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报告期内,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履职情况,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确定公司 2018 年度绩效激励方案,并监督实施;
严格审查了新修订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激励管理办法》
和,完善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奖金激励管理体系。
    (二)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一起根据《公司章程》和《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提出建议,认真履行职责。报告
期内,一方面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投资计划提出了合理建议;另一方面,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和审议,并发表了建设性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等工作情况
    2019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考察,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规范运作等相关事项的汇
报,与公司管理层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所涉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等;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独立董事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对公司运营情况了解,切实发挥独立董
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六、其他事项
    (一) 2019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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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019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三) 2019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四) 2019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情形。
    2019 年度,公司所有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行权提供便利,
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未发生影响、妨碍独立性的
情形。2020 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保持履
职的独立性,忠实勤勉的履职尽责,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和联
系,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向着更高的标准迈进,为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仇向洋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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