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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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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编号:2019-028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矿业、”“本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37 号、
   538 号、542 号、544 号,裁定驳回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的再审
   申请,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书(2019)最高法民申 537 号、538 号、542 号、544 号,再审申请人杜宇翔、
   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因与本公司、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金钢矿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 2018 年 4 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
   672 号、673 号和(2017)最高法民终 47 号、4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
   请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对本次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10)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

       再审被申请人:金岭矿业、金钢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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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本案的相关进展情况

    金钢矿业原股东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起诉本公司(第一被告)、金钢矿业(第二被告),诉称 2009 年 8 月及
10 月,原告与第一被告金岭矿业签订《收购新疆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
公司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
公司陆续支付了合计 29,315,486.28 元股权转让款,但一直未支付剩余款
项,要求金岭矿业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 153,752,433.72 元,金钢矿业承担
连带支付责任。

    2015 年 7 月,金岭矿业对其进行了反诉,称金钢矿业原股东持有金钢矿
业股权期间该公司未取得相关区域的探矿权及其采矿权,故要求法院确认原
告与金岭矿业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无权证采矿权部分交易
无效,并要求原告归还由于其他第三方诉讼造成的损失及办理乔普卡采矿权
支付的费用等共计 6,725 万元。

    2016 年 4 月 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的诉讼请求;驳回金岭矿业的反
诉请求,此为一审判决。随后金岭矿业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
均提起上诉。

    2018 年 4 月,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金岭
矿业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410,729.66 元,其中由金岭矿业负担 481,506.23 元, 由杜宇翔、杨庆城、
钟军忠、赵国忠负担 929,223.43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再审申请人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因与
本公司、金钢矿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法院于 2018 年 4 月作出的
(2016)最高法民终 672 号、673 号和(2017)最高法民终 47 号、48 号民
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已立案审查。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7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1 日、2019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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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1)、《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和在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和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和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2、请最高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
二初字第 14 号、15 号、16 号、17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判
决;

    3、请最高法院依法撤销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 672 号、673 号《民
事判决书》和(2017)最高法民终 47 号、48 号《民事判决书》;

    4、判令被申请人金岭矿业、金钢矿业向申请人杜宇翔、杨庆城、赵国
忠、钟军忠支付 155,334,291.57 元股权转让款;

    5、请最高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金岭
矿业、金钢矿业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
展情况,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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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37 号;

    2、《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38 号;

    3、《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42 号;

    4、《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44 号。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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