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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科股份:关于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7-158 号
 债券简称:15 金科 01          债券代码:1122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了公司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分,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蒋思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参 会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合 计 27 名 , 代 表 股 份
2,820,984,5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7941%。其中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1,450,796,8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1514%;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3名,代表股份1,370,187,724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25.64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0,801,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5%;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65%;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0,801,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5%;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65%;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1,72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4963%;反对:
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5037%;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7,035,4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00%;反对: 3,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5,29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4.2654%;反对:
3,949,1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75.734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倩律师、刘枳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