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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科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核查意见2018-01-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科
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财务资助事
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对
上述事项进行决策。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城证券对公司本次拟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

    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满足参股公司项目建设和资金需要,公司拟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
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进行决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被资助的参股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
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授权财务资助总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即人民币
100.03 亿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即人民币 20.01 亿元;

    (四)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的 12 个月。

    二、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不会影响自身正常经营。公
司将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变化情
况,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公司以外的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三、财务资助的主要背景及目的

    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旨在解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所
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且授
权要求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其他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464,565.49 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五、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明确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本次财务资助事宜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针对此次财务资助,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本次财务资
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是为满足其地产项目开
发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                    胡跃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