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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0-0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1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546,467,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9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6,681,4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9784%;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785,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1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3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

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4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4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681,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93%;反对

9,7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0%;反对 9,78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1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