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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海 洋: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02-08-01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
将近期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216号传票、
应诉通知书,得知该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诉厦门海洋华顺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华顺集团)、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华顺集团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元950万元及相应
利息、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华顺集团及本公司承担该案的受理费。
    该案将于2002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二、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230号民事判
决书,得知该院已就本公司(以下称海洋集团)不服厦门市杏林区法院(2000)杏
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进行了审理,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2000)杏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2、解除海洋集团与杏林国资局于1999年1月4日签订的《厦门白鹭化纤厂产权转
让合同》;
    3、海洋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杏林国资局120万元转让款的逾期
付款违约金(其中60万元从1999年1月7日起算,另60万元从1999年2月25日起算,均
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息);
    4、海洋集团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给杏林国资局的5万元定金;
    驳回杏林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838元,均由杏林国资局负担13838元,由海洋集
团负担5000元。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