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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7-07-19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7-06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

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股东”或“捷安

德公司”)发来的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发给控股股东的《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2016)

粤 0304 民特 29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6 号】、《执行通知书》【(2017)粤 0304 执 9497-9480 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6 号】

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案件情况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

     据此《民事裁定书》,2015 年 2 月 13 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奥

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

联盛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授信期限为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6 年 2 月 11 日。同一天,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捷安德公司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公司将其持有的*ST 中富(证券代

码 000659)56,473,200 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

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办理质押登记。江苏银行

深圳分行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2015 年 5 月 19 日与奥锐联盛签订《借

款合同》,并已按约定发放了借款合计 2 亿元。其后三方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已逾期,奥锐联盛未偿还借款。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捷安德公司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

经被司法冻结,危及其利益,请求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

*ST 中富(证券代码 000659)56,473,200 股,所得借款优先偿还江

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做出【(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名下*ST 中富(证券代码:

000659)56,473,200 股,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在本金 2 亿元及利息

7,155,725 元,复利 90,761.1 元,律师费 1,865,217.97 元的范围内

优先受偿。申请费由捷安德公司负担。

    捷安德公司对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民事裁定提出异议,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做出【(2017)

粤 0304 民特 16 号】裁定:驳回捷安德公司提出的异议。

    2、【(2016)粤 0304 民特 29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案件情况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据此民事裁定书,2014 年 6 月 30 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捷安

德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

德公司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 2.3 亿元,授信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2015 年 1 月 20 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

抵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公司将其持有的*ST 中富(证券代码:000659)

146,473,200 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2015 年 5 月 22 日与捷安德公司

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已按约发放了借款合计 2.3 亿元。其后双方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到

期后捷安德公司未归还借款,已逾期。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捷安德公司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

经被司法冻结,危及其利益,请求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

*ST 中富 90,000,000 股,所得借款优先偿还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

本金 2.3 亿元及利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做出【(2016)粤 0304 民特

29 号】裁定:

    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名下*ST 中富(证券代码:000659)

90,000,000 股 , 江 苏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在 本 金 2.3 亿 元 及 利 息

7,373,169.44 元,复利 102412.17 元,律师费 2176909.48 元的范围

内优先受偿。申请费由捷安德公司负担。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捷安德公司对【(2016)粤 0304 民特 29 号】

民事裁定均提出异议,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做出【(2017)

粤 0304 民特 11、17 号】民事裁定:

       (1)、变更(2016)粤 0304 民特 29 号裁定为:准许拍卖、变卖

捷安德公司名下*ST 中富(证券代码:000659)90,000,000 股,江苏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在 本 金 2.3 亿 元 及 利 息 7,373,169.44 元 、 复 利

102412.17 元、罚息 4,403,250 元,律师费 2,176,909.48 元的范围

内优先受偿。

       (2)、驳回捷安德公司提出的异议。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2016)粤 0304 民初 28 号】、【(2016)粤 0304 民初 29 号】、

【(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6 号】民

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捷安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捷安德公司强制执行,福田区人民法院已

立案受理。

    福田法院要求捷安德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福田法院将强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

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捷安德公司承担;未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期

限内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

金。

    因捷安德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田法院将
查封、扣押、冻结捷安德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

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需要处分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偿还捷

安德公司所欠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债务。

    三、关于此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即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案件的最新进展情

况,待收到复函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控股股东持

有的公司 146,473,200 股股份存在被拍卖、变卖的可能性,目前控股

股东持有公司 146,473,200 股,若控股股东股份被全部拍卖、变卖,

则控股股东则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变更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