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08-02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7-06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
《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
第 97 号),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
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1、请你公司通过函询捷安德、查询司法公开信息等方式,
核实并说明捷安德相关股份被质押给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或“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向
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以及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
粤 0304 民特 28 号】、【(2016)粤 0304 民特 29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号】、(2017)粤 0304 民特 16 号】、执行通知书》(2017)
粤 0304 执 9497-9480 号】等司法文书的确切时间,同时请说明相关
主体是否就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且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如否,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你公司之前为查明捷安德股权质押、司法裁
判和强制执行等事项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捷
安德的配合情况。
回复:
经公司核实,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
持有的公司 146,473,2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9%),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全部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质押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捷安德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向法院应诉,于 2017 年 2 月 7 日收
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2016)粤 0304 民
特 29 号】。
捷安德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号】、(2017)
粤 0304 民特 16 号】。
捷安德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 0304
执 9497-9480 号】”。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收到捷安德发来《执行通知书》,当日
公司立即要求捷安德告知更详细的情况,捷安德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
发来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公司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2017 年 7
月 19 日,《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4),捷安德在事项发生之时未及时主动将相关情
况告知公司,公司认为捷安德未能就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且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核实捷安德持有公司股权被质押及将强制执行的情况,公司采
取了相关措施,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
限公司的通知,捷安德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46,47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9%)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及时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5 年 6 月以来,经公司自主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发现捷安德公司持有我司的
146,473,200 股股份于 2015 年 3 月起已被司法冻结及发生 12 单司法
轮候冻结事项。
自 2015 年 6 月起至公司知晓捷安德持有公司股份将被强制执行
止,公司或按深交所来函要求,或自主向捷安德发出了多份问询函,
要求其就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事项向公司通报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
主要函件如下:
序号 日期 内容
1 2015 年 6 月 3 日 要求捷安德说明股份被冻结情况
2 2016 年 9 月 23 日 根据 2016 半年报问询函要求问询关于质押及轮候进展
3 2017 年 5 月 15 日 根据 2016 年报问询函要求问询关于质押及轮候进展
4 2017 年 7 月 17 日 要求捷安德提供《执行通知书》中提及的案件具体情况
5 2017 年 7 月 21 日 要求捷安德说明深交所关注函要求问询的相关情况
捷安德对上述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公司根据捷安德的回函,及时、
准确、完整的将回复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
除向捷安德公司发函询问外,公司也定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了解股份冻结数据信息。
问题 2、我部在《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
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 152 号)等函件中多次问询捷安
德持有你公司股份被质权人执行的情况及可能性,你公司历次答复均
未披露本次司法判决情况,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之前为查明相关事项并
答复我部问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捷安德的配合情况。
回复:
捷安德持有的公司股权于 2016 年 5 月 6 日,由质权人江苏银行
深圳分行向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进入被质权人执行的司
法诉讼阶段。
在此后公司收到贵部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发来《关于对珠海中富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
17 号)、2017 年 5 月 12 日发来《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 152 号),问询捷安德持
有公司股份被质权人执行的情况及可能性,公司在收到来函后均立即
发函给捷安德问询相关事项,捷安德在回函中从未提及本次司法诉讼
及判决事项,均表示:“正积极的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有望对债务
进行清偿或达成债务减免协议,上述质押及司法冻结不会导致捷安德
公司对我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危险后果”、 “股份质押仍在质押权期
限内,在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不会发生违约的行为,质权人亦不会
执行质权”,同时也多次回函中表示“不存在其他应告知公司而未告
知的重大信息”。鉴于此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披露本次司法裁
定情况。公司在 2017 年 7 月 17 日知晓本次司法裁定及强制执行事项
后,立即连续发函给捷安德要求其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及事项最新进
展情况,捷安德进行了回复。公司在收到回函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信息
披露。
除向捷安德公司发函询问外,公司也定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了解股份冻结数据信息。
问题 3、《公告》显示,福田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你公司股票
56,473,200 股,其后又在《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04 民特 16 号】
中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另外,其在《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04 民特 29 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你公司股票
90,000,000 股,其后又在《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04 民特 11、
17 号】中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之后,因捷安德未履行上述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向福田
法院申请对捷安德公司强制执行,福田法院在《执行通知书》(2017)
粤 0304 执 9497-9480 号】中要求捷安德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福田法院将强制或
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
以上事项可能导致捷安德减持你公司股份。请你公司函询捷安德,
要求其说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
行为”的具体含义,并结合《执行通知书》(2017)粤 0304 执 9497-9480
号】的要求说明其下阶段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或者拍卖、变卖你公司股
票的安排或者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导致你公司股票被拍卖、变卖的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你公司股票的方式、数量和时间安排。
回复: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发函询问捷安德,捷安德回函原文如下:
“《执行通知书》【(2017)粤 0304 执 9497-9480 号】“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具体含义为:
1)福田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04 民特 28 号】和【(2017)
粤 0304 民特 16 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我司名下*ST 中
富(证券代码 000659)56473200 股。申请人江苏银行在本金 2 亿元
及利息 7155725 元,复利 90761.1 元(上述利息、复利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8 日,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律师费 1865217.97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 1087358.29 元(申
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2)福田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号】
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我司名下*ST 中富(证券代码 000659)
9000 万股。申请人江苏银行在本金 2.3 亿元及利息 7373169.44 元,
复利 102412.17 元、罚息 4403250 元(上述利息、复利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8 日,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律师费 2176909.48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 1262078.7 元(申
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我司正积极与江苏银行进行沟通,有望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达成债
务减免协议。本司目前无法确定拍卖、变卖持有的贵司股票的安排,
或者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导致本司持有的贵司股票被拍卖、变卖的情
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及时采取问询捷
安德、查询法院公开信息等各种方式了解事态进展。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