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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9-056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来的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朝执字第 129 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
执字第 3 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 86 号、《执行裁定书》(2015)
朝执字第 227、228、229、230、231 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2018)豫 0305 执 92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豫 0305
执 924 号之二,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凌民三初
字第 02568 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37 号之一号、《执行
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38 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39 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40 号之一号。 上
述司法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裁定书》(2014)朝执字第 129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 146473200 股的冻结。”
    2、《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 3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 146473200 股的冻结。”
    3、《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 86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4)朝民一初字第 00120 号[执行案号(2015)朝执
字第 86 号]案件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 146473200 股的冻结。”
    4、《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 227、228、229、230、231 号的
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5)朝民一初字第 130、131、133、135、136 号民事
裁定[执行案号:(2015)朝执字第 227、228、229、230、231 号]中对深
圳 市捷安 德实 业有限 公司持 有的 珠海中 富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股 票
146473200 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裁定书》(2018)豫 0305 执 923 号之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216819)
所持证券简称 ST 中富证券(代号 00065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
146473200 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6、《执行裁定书》(2018)豫 0305 执 924 号之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216819)
所持证券简称 ST 中富证券(代号 00065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
146473200 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7、《执行裁定书》(2015)凌民三初字第 02568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查封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股权 6,000,000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8、《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37 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 84 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9、《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38 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 465 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10、《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39 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 644.5265 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11、《执行裁定书》(2017)辽 1382 财保 40 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 1900 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