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2-23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高新
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或“公司”)2016 年配股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
满,中德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罗民、程志
项目联系人 罗民、程志
联系电话 010-5902676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 2400 号火炬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 2400 号火炬大厦 5 层
上市时间 1996-12-18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 000661
法定代表人 杨占民
董事会秘书 张德申
电话号码 0431-856663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配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5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2 月 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长春高新配股期间,中德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长春高新进行尽职调
查,统筹配股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配
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德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中德证券督导长春高新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中德证券督导长春高新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长春高新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的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长春高新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
式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7 年度,在公司新产品研发投入项目中,原实施方式中公司拟用配股募
集的部分资金对长春百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制药”)、西安爱德
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万思”)两家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并由其
实施。综合百益制药和爱德万思的项目研发进度,公司认为对其进行一次性增资
的必要性大大降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情况判断、药品前期研发特点分析,
新产品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为向百益制药、爱德万思两家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并由其实施,借款金额以两家子公司负责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为
上限,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总额进行测算后确定。
就上述事项,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及 2017 年 6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德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长春高新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并提供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访谈沟
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
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目前,长春高新配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
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罗 民 程 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