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6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8-08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8年9月5日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5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4日下午3:00至2018
年9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48,416,49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4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8,202,383
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572%(含授权委托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85,8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
代表股份 10,214,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0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0,299,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0548%。其中:授权委托出席现场会议股东2人,代表股份85,88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0,214,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4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88,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890%;反对
828,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571%;反对
82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刘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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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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