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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关于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11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或“长春高新”)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长春高
 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 配套资 金的 批复》(证 监许可 [2019]2140 号),核 准公司 向金 磊发行
 23,261,688 股股份、向林殿海发行 6,600,641 股股份;向金磊发行 4,500,000 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0,000 万元。具体详情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更新

 后)》(公告编号:2019-10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
 过户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9 年 10 月 29 日,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长春金

 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批复》(新发字[2019]22 号),同意金赛药业
 将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

     2019 年 10 月 29 日,金赛药业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金赛药业整体变更为有

 限责任公司。
    根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金赛药业已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长春金赛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金赛药业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履行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本次变更后,长春高新持有金赛药业 99.50%股权。

(二) 后续事项

    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上市公司尚需完成下列事项:

    1、长春高新尚需按交易协议约定,向交易对方金磊、林殿海发行股份、可

转换债券,并就前述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申请办理登记和上市手续。

    2、 长春高新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上市手续。

    3、 长春高新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
等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 长春高新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二、 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结论性意见

(一)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

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长春高新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向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以支付交易对价;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

订等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
关协议、承诺事项。

(二) 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
律顾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
件已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长春
高新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在交易各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承诺全面履行各
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实
施进展情况,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