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12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30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30日上午9:15
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30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44,152,06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0788%。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8,304,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15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5,847,72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5,983,25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9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5,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5,847,72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2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
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51,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3,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非保本低风险型现金管理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77,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478%;反对
2
2,27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52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805%;反对
2,274,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01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宋猛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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