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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夏智慧: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18-01-09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8-001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3 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月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

    5、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68 号 1 幢北四楼 A4068 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夏建统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06,363,14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43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0,407,94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955,19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08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387,89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1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32,7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955,19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086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6,328,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886%;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52,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674%;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6,33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1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60,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977%;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卫勇、何垭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