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14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卫勇、何垭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
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天
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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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于 2018 年 0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8 年 03 月 13 日下午 14 时在杭州市滨江区
六和路 368 号 1 幢北四楼 A4068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建统先生主持。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03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03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03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280,407,94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48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03 月 0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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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056,59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3.3367%。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 1.00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议案 1.0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89,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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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89,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89,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89,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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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89,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6《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89,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09,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5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34,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4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5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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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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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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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吴卫勇
承办律师:何垭娟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