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10-16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9-065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
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 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和
《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
【2015】80 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检查,检
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你公司 5 次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
限公司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合同均由时任董事长夏
建统签署,并盖有你公司公章,累计金额达 65,800 万元,占 2017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2%。上述为关联方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事项,你
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二、 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的共同借款事项
2018 年 1 月 12 日,你公司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州恒越)、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秦商体育文
化有限公司)、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远程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湖州四信投资合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向其借款 3,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2 日,锦州恒越收到借款 3,000
万元。锦州恒越持有你公司 16.41%股份,上述与关联方的共同借款,
你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 年 6 月以来,你公司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陆续卷入与时
任董事长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公司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而被相
关借款方诉至法院。截至目前,你公司涉及有关诉讼 6 起,涉及金额
合计不少于 64,695.55 万元,其中,至 2018 年 8 月 6 日国厚金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起诉你公司,要求连带偿还有关
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你公司累计涉诉金额已达 56,184.93 万元,已达
最近一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9%。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
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