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更新后)2018-08-2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文件精神,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 年 1-6 月份,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8 年 1-6 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
续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独立意见
本董事认为:
1、2018 年 1-6 月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2018 年 1-6 月份,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郑新芝 罗元清 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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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