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损益,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新芝 罗元清 潘 越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