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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8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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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 048 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委 托 ,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薛 玢 页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0201111256411)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

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

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

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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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其

他事项均无变化。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30 时在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司五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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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81,811,17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340,988,702 股)的 23.992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952,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0,988,702

股)的 0.572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及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 时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一)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
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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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洪濑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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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薛 玢 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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