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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2019-09-2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和审
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可以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补流资金款项到期后,公司应将其按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郑新芝                   罗元清                  潘   越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