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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广电: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8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委派律师杨超、陈铭见证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7年12月9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7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

了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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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

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毕华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

人,代表股份数为384,596,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84,373,8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155%。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

明,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人,代表股份数为222,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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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

网络武汉投资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596,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8,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596,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8,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曾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585,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62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101%。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 选举刘芸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585,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62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101%。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 选举胡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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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585,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62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101%。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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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

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杨   超

             胡   涛

                                                陈   铭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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