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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广电: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0665       证券简称:湖北广电       公告编号:2018-061
转债代码:127007       转债简称:湖广转债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或“湖北广电”)、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仙桃分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潜江分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28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7 月 12 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
浙江和数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数公司”)签订《业务合
作协议》,约定和数公司在仙桃分公司双向网络项目上总投入资金不
低于 4000 万元,设备采购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决策,收益分成;2012
年 1 月 8 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和数公司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没有约定最低投资总额,其他约定与仙桃分
公司签订的基本相同。2012 年 11 月,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通过重组借壳上市,相关人员、资产、业务进入湖北广电。截止 2013
年 12 月 19 日,和数公司总计在仙桃分公司投入设备资产等 3757 万
元(含存货及运营成本)。截止 2015 年 12 月 27 日,和数公司按《业
务约定协议》共从仙桃合作项目中获得分成收益 1067 万元;截止 2014
年 1 月,和数公司按《业务约定协议》共从潜江合作项目中获得分成
收益 68 万元。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和数公司、仙桃分公司、潜
                                  1
江分公司因投资及收益分成产生分歧。为此和数公司提出由仙桃分公
司、潜江分公司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和数公司所投资产进
行回购,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甲(仙桃或潜江分公司)、
乙(和数公司)双方在合作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乙方投资资产
本着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由甲方回购处理”。
2015 年 11 月 30 日仙桃分公司与和数公司共同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对和数投入资产进行审计,潜江分公司没有进行审计。2016
年 3 月 8 日,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和数公司与湖北众联评估公
司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众联公司”)对和数公司投资的资产及未来收益权进行评估。
2016 年 4 月 11 日,众联公司向委托方提供了《评估报告(初稿)》,
分别是对仙桃分公司的合作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 4286.04
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 5127 万元;对潜江分公司的合作
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 1136 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
结果 2720 万元。湖北广电、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收到《评估报
告(初稿)》后对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结果均提出了异议,众
联公司没有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和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2017 年年度
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了仙桃
分公司、潜江分公司与和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3 月 27 日,因联营合同履约产生纠纷,和数公司向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对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理。2017 月 12 月 15 日、25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8 年 1 月 30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
鄂民初 71 号】,判令:1、驳回和数公司的本诉请求;2、驳回仙桃
                                2
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和数公司与仙桃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鄂民初 7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鄂民初 7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仙桃分公司支付和数公司资金成本
4286.04 万元、经营分成收益 5127 万元,潜江分公司支付和数公司
资金成本 1136 万元、经营分成收益 2720 万元,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3 月 8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湖北广电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如果义
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705252 元,由湖北广电、仙桃分公司、
潜江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9600 元,由仙桃分公司负担。二
审案件受理费 724852 元,由仙桃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作为公众上市企业,坚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是我们的一
贯原则。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形象,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决定依法行使相应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决定申请再审,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2、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
终执行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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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
高法民终 289 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
71 号】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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