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长春公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利率参考了商业 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智______________ 周德元______________ 周 展______________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