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油金鸿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能源”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席向阳、丁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鸿能源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分别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材料,包括: 1、《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 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 1 / 14 会的通知》以及《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符 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 3、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所律师得到金鸿能源如下保证,即金鸿能源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 师依法仅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鸿能源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 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金鸿能源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2 / 14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4 年 3 月 27 日,金鸿能源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经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13 年年度 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3 年年度审计报告》、《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第 七届监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申 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公告》等。 上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 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3 / 14 2014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2:30,会议地点为北京 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会议由金 鸿能源董事长陈义和先生委托副董事长张更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日期为:2014 年 4 月 17 日(星期四)—2014 年 4 月 18 日下午(星期五),具体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00—2014 年 4 月 1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鸿能源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 2014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4 / 14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 9 人,代表股份 118,896,1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269,027,887 股的 44.19%。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8,817,172 股,占本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4.17%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6 人 , 代 表 股 份 78,9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2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1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 14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 案》 9、《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 发行规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3) 债券期限 (4) 发行方式 (5)债券利率 (6) 募集资金用途 (7)上市场所 (8) 担保条款 (9) 决议的有效期 (10)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11)偿债保障措施 11、《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理查验,金鸿能源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 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 时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6 / 14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以及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现场监票、验票、计 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经 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定了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7 / 14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3、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4、审议通过《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5、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18,896,1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 1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7、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47,903,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 权的议案》 9 / 14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0、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具体为: (1)发行规模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10 / 14 (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3)债券期限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4)发行方式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5)债券利率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6)募集资金用途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11 / 1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7)上市场所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8)担保条款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9)决议的有效期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10)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12 / 14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11) 偿债保障措施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综上,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1、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为:同意 118,89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 13 / 14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冰 经办律师:席向阳 经办律师:丁炜 2014 年 4 月 18 日 14 / 14